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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8 17:56:58留言标题: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站长回复:

夫妻双方均要求享有对房屋的“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否则,双方或协商分别居住、使用,或按照上述原则分给其中一方,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分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 2009/6/8 17:56:58 ]
(本站律师回复意见、建议仅供网友参考) 卢光华律师 联系电话:0551-3651164
2009/6/8 16:52:56留言标题:我们没有离婚,我能向男方要小孩抚育费吗?
我与男方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女儿,一家人和和美美。可自从2005年2月男方下岗后,我们两人便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来男方搬出在县城租房,独自生活。自此,也就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我靠在村里做小工挣钱维持生活,可随着女儿的长大,实在无力抚养。我能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小孩的抚育费300元,其中包括奶粉费、租房租金、衣物等。
站长回复: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如果男方拒不支付,可以以你女儿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 2009/6/8 16: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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