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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6-5 阅读:4346 次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梁XX,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下称“永诚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601室。
负责人:臧党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下称“八一驾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郊炮兵学院训练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X,该校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XX,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下称“阳光保险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大厦B座14楼。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各被申请人的财产,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人永诚保险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51526元;由被申请人八一驾校和杨XX连带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76342.93元,其中被申请人阳光保险公司在800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由被申请人八一驾校支付申请人诉讼费4239元。
3、由各被申请人在应当承担赔偿数额内按法定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4、由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并作出(2013)合民一终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维持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永诚保险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51526元;由被申请人八一驾校和杨XX连带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76342.93元,其中阳光保险公司在800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判决由被申请人八一驾校支付申请人诉讼费4239元。
合肥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早已生效,但各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依法就该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尽早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