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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对关于发生侵权纠纷后,受害人既有被赡养人,又有被抚养人时,被赡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12-8   阅读:138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2010年第10期。《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规定中的被扶养人不是来信中所述的“被抚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法(办)发〔1985〕14号)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应以《公报》公布的为准。《解释》第二十八条对被扶养人的范围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