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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禁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发布时间:2014-6-11   阅读:153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记者10日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为推动创新、促进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对《反垄断法》第55条进行细化,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将从五方面规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首先,明确了“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次,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

第三,除原则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分别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

第四,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第五,规定了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原则及具体罚则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介绍说,该局于2012年底组织专家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2013年3月以来,先后就《规定》初稿书面征求意见两轮,举办研讨会、座谈会5次,覆盖全国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局,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知识产权局等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十二个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电信、华为、高通、三星等19家国内外知识密集型企业、美国商会、美国律师协会等外资商会和机构,欧盟竞争总司、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加拿大竞争局等国外竞争执法机构以及国内竞争法专家学者。对《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规定》将从6月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民意。(记者 刘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