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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公开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布时间:2014-2-20   阅读:156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法制网2月19日讯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这类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近日,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约束执法者,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营造社会共同参与、人人抵制假冒伪劣和侵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对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和侵权违法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包括6个部分、21条内容,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以及规范管理和监督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在公开的内容上,《意见》要求应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在规范和管理上,《意见》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记者 王晓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