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详细信息

本网律师为合肥天价黑头车案被告人孔某辩护

发布时间:2013-6-19   阅读:179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中广网合肥6月17日消息(记者王利 通讯员段贤尧)距离仅仅相隔几百米,却被索要1850元的天价打车费,不付钱不仅不给下车,还被言语威胁直至交钱才放人通行。 

记者今天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合肥“天价黑头车宰客案”,今天上午在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管某、陈某和孔某均向法庭坦诚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深刻的自责。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名被告人被控抢劫罪

三名黑头车司机如此视法律为无物,肆意妄为连续三次在年关当口以此方式劫取现金的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

今天上午9时,随着当庭法官法槌响起,曾将乘客当做绵羊一般任意宰割的三名被告人管某、陈某和孔某被法警押上法庭。

据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先后以两人一组或“单枪匹马”在今年的1月31日、2月18日和2月19日三次先与被害人谈好价钱,然后将其带至目的地附近,随后以言语,甚至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现金,总计2850元。瑶海区检察院认为,三被告人以暴力或者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双方激辩三大焦点

1.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对于索要高价车费过程中采取的这些手段,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一度否认,最终还是供认检方指控属实。

公诉人认为,此案中管某持刀威胁、殴打的行为,抢劫性质比较明显。陈某与孔某虽然在轻微暴力行为上与敲诈勒索罪有一些重合之处,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具有两个“当场”性,即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综合全案案情,应认定为抢劫罪。另外,本案中被告人以“不给钱别回家过年”“有乘客不给钱被打得要死”等进行威胁又反锁车门,被害人没有权衡机会,无法反抗也不敢反抗,只能“花钱买平安”,这也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孔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孔某与陈某所采用的威胁方法是虚构两人在肥东赌钱事实,符合敲诈勒索罪中“诈”字的特征。当时的案发地点处在闹市区,车牌暴露在公众视野里,何某当时完全有能力和机会反抗。因为何某给钱太爽快,二人又分三次索要了1800元,没有动手去抢何某的5000多元,1850元给付的整个过程是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据此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因为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故孔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对于量刑轻重有着重要影响。对此,控辩双方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三起事件中的被告人行为,应认定情节轻微。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因为本案社会关注高便从重处罚,正赶上合肥市大力整治黑头车,三名被告人不能背负同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

公诉人给出的意见则是非法营运已经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三名被告人非但不能安分守己诚信经营,反而变本加厉以恶劣手段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对象大都是外地乘客,严重损害了合肥城市形象。根据被告人供述,他们的作案次数并不仅限于起诉书的指控,只是因为证据原因没有予以认定。这不等于他们的违法行为只限于这三起事实,其伤害影响的范围也不限于三名被害人,他们行为的危害性和恶劣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情节轻微”范畴。

3.量刑三年以下还是以上?

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应以抢劫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与孔某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管某则不具有自首情节,为了躲避警方的抓捕甚至换了手机号。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抢劫罪,即便最终定性为抢劫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加上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孔某的辩护律师甚至提出建议判处孔某缓刑。

在最后的陈述中,三名被告人分别发言表示悔过,请求得到宽大处理。孔某言语哽咽,眼含热泪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两个女儿,大的12岁,岳父、父亲去世了,岳母和母亲跟着我,爱人在家没工作,按揭了一套房每月2500多元钱房贷,经济负担很重。”

黑车司机自曝行业潜规则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交代他们将作案地点选择在汽车站附近和年关当口,并且还多选择外地人作为对象和目标,是因为过年他们急着回家愿意给钱,而且不了解情况好下手,本地人容易报警。

而一旦上了车,他们就会将车门反锁,开到目的地后说黑话,不让乘客下车,甚至打耳光,勒令其掏钱。

今年1月31日中午,陈某与管某在与被害人约好以5元的价格将乘客从明光路汽车站带到新亚汽车站,但是到了附近后,他们立即以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等手段,获得了200元“燃油费”。

在另一起网上热炒的“一千八打车费”事件的过程中,当被害人掏出事先约定的50元现金后,被告人陈某和孔某看到对方皮夹内还有很多钱,便贪心大起,先是以下雪天为由要了600元,车上的另一被告人见状也要了600元,被害人也给了,但是当他们又狮子大开口要1000元时,被害人表示不能再给了,然后他们就以将乘客带到肥东去相威胁,几番还价之后,被害人只能无奈的又拿了600元才得以脱身。

2月19日中午,被告人管某独自上阵,事先约好20元的打车费将乘客由旅游汽车站带至明光路汽车站,但是到了目的地附近后立马翻脸,欲劫取800元打车费,乘客不愿意,他就拿刀出来,并给了对方一个耳光。据其自己在庭审中交代持刀是为了能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交代,从乘客身上拿了钱以后一般是扣除车费再予以平分。

在最后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向法庭坦诚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深刻的自责。据悉,瑶海区法院表示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