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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挂车免投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3-3-19   阅读:390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

中保协发[2013]37号

各交强险经营公司,各省 (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鉴于以上情况,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制定了《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消费者的解释宣导工作。

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自 20133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保险公司应做好消费者的解释宣导工作。

二、对于201331日之前已经签发、保险期间尚未期满的挂车交强险合同,承保公司应继续按原交强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可自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因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相应不再代收挂车车船税。

四、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之后的有关理赔实务处理问题:

(一)201331日零时以后,挂车与牵引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

1、挂车交强险依然在保险期限内的

在牵引车与挂车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根据牵引车与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牵引车与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2、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过保险止期的

在牵引车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根据牵引车与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牵引车与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201331日零时以后,挂车与牵引车非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

1、挂车交强险依然在保险期限内的

在挂车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过保险止期的

在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201331日零时之后,仅投保商业险的挂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间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与挂车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商业车损险赔款时,不扣除挂车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四)201331日零时起,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所描述的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挂车情形,不再作为责任免除处理。

(五)事故发生在201331日零时之前的案件,按照原实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