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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6 阅读:1921 次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葛某(毒品再犯人员)在2012年2月21日前分四次贩卖冰毒2.4克,2月21日以后分三次通过罗某向邵某购进66克冰毒,随后又卖出1.2克冰毒。葛某2011年3月1日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冰毒6.2克。从而指控葛某贩卖冰毒68.4克,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葛某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至少要被判处15年期徒刑。
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卢光华律师在接受葛某亲属委托后,通过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葛某贩卖的思路是葛某在2012年2月21日前贩卖了2.4克,2月21日以后又购进66克冰毒,从而认定葛某贩卖冰毒68.4克。但没有证据能证明葛某将后来购进的66克冰毒全部卖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葛某贩卖68.4克冰毒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思路属于有罪推定。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葛某贩卖68.4克冰毒证据不足,只认定葛某贩卖冰毒9.8克,结合葛某其他方面的情节,判处葛某有期徒刑7年。同案犯邵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罗某贩卖冰毒66克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从犯)。
葛某贩卖冰毒一案 辩护词: http://www.0551lawyer.com/display_1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