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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宣告法治的大倒退

发布时间:2012-8-19   阅读:1920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法眼看天    

http://blog.sina.com.cn/u/1650689870      

新的刑事诉讼法经过数年修改,终于在2012年3月14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法院依据职权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无可厚非,但其《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稿)是一部恶法,许多内容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该解释一旦通过,将是以“法律”(司法解释也是广义的法律)的形式,宣告法治的大倒退。  

有律师并不代表着法治,但法治社会绝对不能没有律师。该解释稿的重点中的重点,是在法庭纪律部分,即征求意见稿第249条、250条。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不得将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带入法庭,更不得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情况。第250条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强制带离法庭、处以罚款、拘留,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原则,把公开审理变成法院的暗箱操作,他们认为在法院的一亩三分地里,我就是土皇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手机是公民最基本的通信工具,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不是在押犯人,他们有最基本的通信自由权利,法院禁止律师将手机带入法庭,已粗暴地地侵犯了律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甚至,律师连笔记本电脑等办案工具也不准带入法庭,这是法院赤裸裸地剥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前不久《检察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呼律师为体制中人,指责律师不承认自己是体制中人。试问,同样是出庭行使权利的公诉人是否能带手机、笔记本电脑进入法庭?是否也要安检?最高法院敢对这些体制中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吗?如果律师是体制中人,法院会采取这些歧视性措施吗?显然,中国律师是草根百姓,是注定被打压的对象。 接下来的第250条是明目张胆地打压律师。法院动辄对律师拘留、罚款,强制带离法庭,禁止出庭参加诉讼,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吊销其律师执证书。实践中,作为律师主管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只会无条件地执行法院的建议,中国律师的命运掌握在一帮意气用事的官员手里。 

法律人都很明白,最高院这个解释稿的249条、250条的出台是有背景的,是最高院某个领导指责律师在北海案、小河案的“闹庭”,遭到律师的抵制、揭露和抨击后,为挽回颜面而针对律师作出的公报私仇的条款。这两个条款一旦通过并实施,中国律师将无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会人人自危,甚至饭碗不保,中国律师只能做配合法庭演戏的羔羊,法庭上将不会有真辩。 

最高院对律师的歧视,其实早就开始了。前不久我到某中级法院开庭,平生第一次被要求安检。法警说,高院有通知,律师也要安检,要求我配合。我能不配合吗?现在,乘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东风”,最高院对律师恨之入骨的官员“顺便”把限制和打压律师的条款写入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达到削弱律师辩护权的目的。 

当法庭上没有律师真辩的声音时,这个社会就不可救药了!最高院制发过千百部的司法解释,但从来没有哪一部象这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样的,它的实施将意味着法治的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