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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欲推卸责任 现场勘验露出“马脚”

发布时间:2012-4-20   阅读:1933 次

合肥律师网讯:中国法院网讯 (张万新 周琪) 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一方做虚假陈述,企图推卸还款责任,当法官提出对其陈述进行验证、到被告单位仓库对加工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时,被告方顿时露出“马脚”,承认自己违约。最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款。此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4月18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8年7月,徐州结构公司因生产之需与徐州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贸易公司提供C型钢,按照结构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95吨C型钢结构网架,合同总价553850元(最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合同签订十日内,结构公司按约向贸易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货款20万元。双方还约定余款于提货前付清,并冲减定金;合同有效期为货款两清,本合同自动解除。

  2008年7月底,贸易公司分二次将加工好的C型钢35.893吨交付结构公司,价款20.18万元。后因国内钢材价格调整等原因,贸易公司对剩余部分C型钢没有加工,结构公司即要求对方退还剩余货款19.82万元;双方协商多次未果,今年1 月结构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贸易公司返还剩余货款19.82万元,并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中,被告陈述自己是按原告提供的图纸加工、生产的,但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部加工完毕,是原告违约没有提货造成自己没有返还货款的,要求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被告没有举证证明,主审本案的张法官当即宣布休庭,要求立刻前往被告仓库对已加工的钢材进行现场勘验。此时被告方代理律师面露尴尬,表示要与公司领导电话核实加工情况;通话后被告律师表示余货并没有加工。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自2008年7月底被告向原告交货后至今天,长达3年多时间没有加工剩余钢材,也没有催促原告提货,已表明被告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也标明“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该约定说明双方具体交易数额多少是不确定的,最终以实际交易的数额结算。现原告对剩余没有加工的部分钢材已不再需要,况且,现在的钢材价格比双方签约时的2008年已大幅下降,如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则对原告明显不公平。故原告对合同没有履行的部分要求解除,剩余货款19.82万元予以返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对双方合同未履行部分(59.107吨C型钢未加工)予以解除,被告贸易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结构公司19.82万元。

  此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4月18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