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2-4-6 阅读:1916 次
华某和徐某系一对夫妻, 2010年7月3日上午,两人兴高采烈的来到医院准备迎接孩子的诞生。没想到最后迎接的却是锥心的伤痛。
医院妇产科当日下午就为徐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取出一女婴。 7月11日徐某术口裂开,于 7月14日行术口二次缝合术,当月20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558.40元。期间一直在医院住院。 7月16日 19时20分左右,徐某女儿突然面色苍白,转入儿科抢救,于次日14时35分死亡。后经鉴定所鉴定,女婴死因是因间质性肺炎并发中毒性休克和DIC发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双方申请,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承办医院对女婴的诊疗行为存在观察不力的医疗过错,对其病情及时发现、治疗有不良影响,与患儿最终死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考虑为10%—25%。现因赔偿问题,原告徐某和华某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间质性肺炎的发生、发展需要一段时间,但据现有资料不能提供新生儿出生后的变化情况,被告医务人员在原告徐某高热时,缺乏对新生儿动态变化的密切观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观察不力。但原告子女死亡,临床经过提示有喝奶呛咳、窒息过程,且发现患儿存在室间隔缺损,代偿能力差,对病程进展有一定的影响,其死亡主要是自身疾病发生急骤变化,而引起的不良转归,加之患儿家长并未反映患儿一般情况有不妥当。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医务人员的观察不力与婴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者:王海瑞)
来源:舒城法院网 舒城律师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