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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3-26 阅读:1822 次
人民网海南视窗3月23日电(记者宁远)今天上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详见本网2011年6月20日报道《执行公务被指滥用职权洋浦一民警传书喊冤》)作出二审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8月6日晚,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进行盘查。后被检察机关指控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雷庭和其辩护人王思鲁律师坚持认为,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恰恰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他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对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2011年12月9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雷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撤销原判不等于无罪判决,发回重审却意味着久拖不决。”今天下午,雷庭的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就该案二审判决表示,就本案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来说,雷庭根本就是无罪的,二中院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雷庭无罪。就中国现有司法体制和实践,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开始,理论上可以无限循环下去,其直接后果就是久拖不决;还有一种可能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不了了之。不管何种情况,其结果是导致案件当事人长期戴罪在身却无人理会,更加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就该案而言,当事民警雷庭、陈焕鹏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职业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相反,因此,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他们都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一个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