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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8-29 阅读:1666 次
2009年3月14日,岚皋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将岚皋“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陈安平刑拘。2010年4月21日,岚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陈安平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今年4月7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然而,让陈安平想不通的是,他被刑拘期间,公司商标却未经他同意转到另一家公司名下。知情人称,是县政府卖了公司商标。在8月17日的采访中,岚皋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胡顺忠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太大了,他当时根本就不想接。明珠公司:
县政府卖了“明珠”商标8月17日,“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陈安平告诉记者,他和娄道森等五人,于2003年6月组建成立了股份制“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魔芋精粉、魔芋系列环保食品等。娄道森任公司董事长,当年11月31日,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安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到一年期的信誉贷款3950万元,后与该行签订了延续使用一年的合同,并将贷款转为抵押贷款。2008年8月,陈安平将公司和债权包括农发行借款在内的债务一同转入他个人名下,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没有按时向农发行还上款。2009年3月14日,岚皋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将陈安平刑拘。同年4月18日,岚皋县检察院批准将陈安平逮捕。
陈安平说:据知情人向他透露,他被关押期间,县政府出卖了他们公司的“明珠”牌商标。2009年10月30日,岚皋县检察院又对娄道森、王超、张传联以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陈安平以骗取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0年4月21日,岚皋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4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一年和三年,并宣告缓刑。判决后,陈、王二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岚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岚皋县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7日裁定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因案情需要提出的撤诉申请。
招商局副局长:
政府没有出卖商标记者在岚皋县委办公室见到了谢荧主任,谢称他对该事件不了解。随后他叫来县招商局副局长向诗富。向介绍,明珠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后来转为私企,一直在使用“明珠”牌商标,具体是使用还是拥有他并不清楚,但在国企期间有一家企业曾出100万要买这个商标,被政府拒绝。他当时曾在该企业工作,于2007年调离企业,后来的事他不了解,不过县政府没有出卖“明珠”牌商标。
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案子太大,当时不想接8月17日,岚皋县检察院公诉科的胡顺忠科长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太大了,不是他一个人能决定的,他当时根本就不想上这个案子。该案当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后来证据发生变化,也存在一些争议。此案本来7月份要宣布“存疑不诉”通知,但后来领导一直没有安排,就放下来了。
截至记者发稿前,陈安平打来电话说:他正在找律师,将用法律武器为公司追回“明珠”牌商标,拿到岚皋县检察院“不诉”通知书后,他要向国家申请错案的赔偿,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