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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5-11 阅读:1590 次
一起普通商标民事诉讼,因涉及知名白酒品牌“五粮液”备受各界关注。因认为使用“七粮液”文字作为酒类商品品牌对其驰名商标“五粮液”形成恶意攀附并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五粮液”权益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日前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七粮液”生产商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及股东高某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日前进行了开庭审理。
“对方是恶意利用五粮液高知名度,故意进行虚假宣传,让相关消费者误以为五粮液和七粮液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从而实施侵权以达到不正当获利的目的。”4月25日,五粮液公司代理律师刘一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其方面已向法院提交36组证据用以证明“七粮液”为达非法盈利目的,系恶意利用“五粮液”多年在市场上已建立起的良好商誉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据介绍,五粮液公司在此案之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庭审中,五粮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七粮液”构成侵权的依据为:“五粮液”系驰名商标;“七粮液”和“五粮液”近似;被告在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明确告知“中原七粮液”与“五粮液”近似而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制造、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而且在相关网站上宣传“七粮液”系“五粮液”之兄,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等。
据五粮液公司代理人称,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于199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品牌价值已达526.16亿元,居全国白酒制造业首位。2005年11月18日,高某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中原七粮液”商标,在该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高某又申请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作出驳回复审申请。其理由是“中原七粮液”的主要部分“七粮液”与注册商标“五粮液”仅一字之差,“五粮液”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原七粮液”与“五粮液”共同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中原七粮液”与“五粮液”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公司使用“中原七粮液”的名称,是因为其酒产品本身由七种粮食酿造而成。另外,“中原七粮液”在市场亦有一定知名度。同时其强调“中原七粮液”只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据了解,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100万,法人代表为方闵,高某是其股东之一。 对于该案,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在消费者心中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五粮液”商标的显著性毋庸置疑,一旦他人以通用名称为名对该品牌进行攀附,势必会与“五粮液”作为驰名商标所拥有的权利构成冲突。五粮液公司此番的维权行为系一种反商标淡化行为,并将对目前市场中出现的其他以“数字加‘粮液’文字”组成的标识作为品牌的白酒商品生产商产生震慑。(谢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