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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5-7 阅读:1795 次
李某等3人原系株洲某研究所属下公司的高层技术人员,直接参与了该公司受托研发的水冷电抗器的成功研发,在该水冷电抗器投入工业生产后,李某等3人从原公司辞职,与北京两家需求商合作,利用原公司研发的核心技术,生产水冷电抗器,给原公司造巨大经济损失。5月5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某、刘某、向某等三人依法批准逮捕。
据查, 2008年7月,李某原所在的株洲公司与新疆某科技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水冷电抗器的定向开发试制合同以及相关保密协定。2008年8月,李某原所在的株洲公司就上述研发合同成立项目研发小组,李某时任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刘某时任原公司技术部长,为该研发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向某系该研发项目中的技术人员。经过近2年的研发,李某原所在的株洲公司进行了五次样机试制试验和装机运行考核,最终达到了新疆某科技公司的全部技术要求,完成了该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定向开发定型工作。
2010年5月和8月,李某原所在的株洲公司与北京的购货方两次签订购买该新研发的水冷电抗器174台近600万元的供货合同,至同年10月,已按期供货85台。与此同时,在2010年4到8月间,刘某、李某、向某等人携带水冷电抗器的研发技术,先后向其原所在的株洲公司辞职,与北京另一科技公司协商,利用他们从原所在的株洲公司带来的水冷电抗器的研发技术资料,生产同样的水冷电抗器销售给原所在株洲公司的同一购货商。
其后,李某等人利用原所在株洲公司研发水冷电抗器的核心技术,小批量生产出相同类型水冷电抗器成品66台销给原株洲公司的同一购货商,后又生产79台成品、107台半成品准备销售给他们原所在株洲公司的同一购货商。李某等人原所在株洲公司的水冷电抗器北京购货方,则以“项目推迟”为由拒绝李某等人原所在的株洲公司继续发货,致使原合同无法执行,生产的大量水冷电抗器滞留仓库,给该公司造成1333411.87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2011年2月,李某等人原所在的株洲公司在查找购货方拒绝他们继续供货的原因时,发现己辞职的李某等人正在生产同类产品向自己的购货方供货,遂立即报案,李某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生产、供货事实。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