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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4-10 阅读:1630 次
一批有“跑道”图案的商品在商场里出售,被彪马公司告上法院,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初,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彪马公司)工作人员会同某公证处人员一起,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某商场购买了印有跳豹图形和“PUMA跑道”的鞋袜若干,并索要发票,后将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拍照、封存,作为证据。随即,彪马公司就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这该商场告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几十万元。并称,彪马公司1991年就已在我国注册了包括“PUMA”、“跳豹图形”、“PUMA及豹图形”等在内的商标,并经核准使用在衣服、鞋、帽子、包等商品上。该商场未经彪马公司许可,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的目的非常明确,其行为,侵犯了彪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了能通过此案能使商户真正增强保护商标的法律意识,严把进货和销售环节,承办法官首先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调解说理上。针对商场表示其产品中的条纹与彪马公司的“跑道”标识并不明显相似,法官及时向商场释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他们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使商场认识到其有侵权行为。
但是就赔偿数额,商场又坚持其利润并不高,起诉的赔偿数额却过高。承办法官又与彪马公司代理人沟通,耐心阐释本区经济发展现状,希望降低其心理预期,但是彪马公司强调其为维权支付了大量的律师费、公证费、购物费、差旅费等,维权的成本及损失也很高,调解一度陷入停滞。
在进一步交谈中,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彪马公司同时打算起诉该商场另外门店侵权,为了争取彪马公司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也为了减轻其维权成本,承办法官主动将另一起案件一并纳入调解的范围,该调解思路打破了调解的僵局,获得了双方的认可,最终,双方在调解数额上作了让步,并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