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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3-18 阅读:2436 次
卢光华 律师
国家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后,如果异议人不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以工商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依法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认为工商总局和工商总局商标局、省级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前款第(三)项所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工商局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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