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1-3-18 阅读:2939 次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律师解答: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咨询热线:卢光华 律师 13625516233 0551-3628874
服务理念:“专业人做专业事、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收费标准:咨询100元/时,5万元以内赔偿额商标侵权案件,收费5000元/件,……
安徽知名商标律师 安徽知名商标律师 安徽知名商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