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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商品通用名称”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1-3-18   阅读:293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律师解答: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咨询热线:卢光华 律师  13625516233  0551-362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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