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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9 阅读:1575 次
杭州12月7日电 12月7日,全国首例公积金同工同酬诉讼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来自农村的郑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11年后离职,惊讶地发现企业11年来从没为自己缴纳过住房公积金。交涉后,企业只愿意补缴郑女士转为城镇户口后的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了杭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支持。郑女士认为此举涉嫌户籍歧视,于是将杭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和城镇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10月,一审法院判决郑女士败诉。郑女士不服,于11月5日提出上诉。
缴存期限应从何时算起 安徽,合肥,劳动争议律师,劳动纠纷
今年30多岁的郑女士,1997年进入当时的国营企业杭州纺织机械分厂工作,即杭州飞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飞宇公司)的前身。截至离职前,郑女士在操作工的岗位上干了11年。此前,她每年都与单位签订一年期限的短期劳动合同。2006年7月,郑女士将其原先的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杭州,并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直到2008年初,在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她向公司了解自身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结果发现,单位一直没有为她开设账户并缴费。
2008年4月23日,郑女士将其单位未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反映到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9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飞宇公司进行自查。飞宇公司的自查报告表示,愿意补缴费用3306元。
“自1997年开始,连续工作11年从未间断,补缴10余年的数额应超两万元,而不是3000多元。”庭审中郑女士一方表示。
补缴费用时间节点,成了此案的最大争论焦点。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郑女士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时间是2006年7月,而在补缴期限确认上,应从原农村户籍转为杭州市城镇户籍当月,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起算时间。
飞宇公司则明确表示,该公司只愿意补缴从2006年7月起算的那部分费用。
单位为何以户口迁入的时间2006年起算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切割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客观事实,违反了劳动法等的明文规定。郑女士一方无法接受。
公积金缴存城乡有别吗
“在郑女士从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应当享受到企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待遇。”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代理律师叶劲松说,而郑女士属于农村户口期间,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庭审环节中,叶劲松指出,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同之处是,农民可以分到集体土地,建造自己的房屋,这是城市居民所不能享受的。而同时,在给农村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上,对企业的要求也不一样。
他指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的规定,城镇居民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处于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而对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户籍,仅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农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姜旭日律师表示,在查看了国务院及浙江省关于公积金的条例之后,没有发现与户口有关联的明确表述。他认为,从相关条例对于缴存对象,农民工并没有被排除在外,尤其是国营企业等。
缴与不缴选择权在企业
郑女士一直坚持飞宇公司应该为其缴10年住房公积金,这其中另外还有一个理由是:与自己同时进单位,当时也是农村户口的同事毛某,在11年前进单位之初,就享受了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她觉得自己更应该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同样为农村户籍的员工,公司却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姜旭日认为,这一事实证明,飞宇公司是有条件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公积金的。
飞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尹建刚坦言,企业为部分农村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只是对企业内部农村户口员工的一种激励机制,这个选择权掌握在公司手里,并没有违反条例。
据了解,法庭将择日宣判。(记者 陈东升 郁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