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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5 阅读:1889 次
2009年4月5日,我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订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我,价款为 26.8万元。后我将房款给付李某,李某出具了收条,我入住该房至今。当时,我由于身份证丢失没有办理过户。上个月,我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 却说因房价上涨要求我再支付3万元房款。请问,李某能擅自涨价吗?
从本案看,李某是不能擅自涨价的。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 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李某,李某亦将房屋交付 给你使用,李某还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名下,并协助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李某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你再次支付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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