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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 阅读:1623 次
中国法院网讯 小彤在母亲的带领下到王某的跆拳道馆试学,在背另一名同学跑步热身的过程中摔倒致骨折,小彤起诉要求王某及王某租赁的某幼儿园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部分赔偿小彤损失,幼儿园无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昌平区天通苑开了一家跆拳道馆,宣传可以免费试学。2009年10月17日下午,年仅八岁的女孩小彤跟随母亲到该跆拳道馆试学。王某要求小彤背着另外一名男同学跑步热身,奔跑中小彤摔倒,致左臂骨折,小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小彤将王某及王某租赁的某幼儿园(跆拳道馆所在地)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后期治疗费用近10000元。
庭审中,王某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
某幼儿园答辩称,该单位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出现一切意外安全事故与单位无关,由王某承担责任。故该单位不同意赔偿。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跆拳道馆的经营者,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等相关义务,致使小彤受到人身损害,对此造成小彤的损失,王某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小彤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对小彤学习跆拳道的行为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应对其疏于管理、教育的过失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昌平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小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87元。 安徽,合肥,损害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