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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愿意“被挂靠 ” 有事脱不了干系

发布时间:2010-11-27   阅读:192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院通过对建筑行业挂靠经营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释明后,被告企业当庭履行了还款义务。  合肥律师,合同律师

2008年5月,黄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徽州区某工程,让挂靠人汪某负责管理。后因工程需要水泥,汪某陆续向原告黄山某商贸公司购买了400多吨水泥,除支付了部分货款外,尚拖欠原告水泥款22397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汪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予以拖延。无奈之下,原告遂将汪某及黄山某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49665.59元。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经审查,发现纠纷的起因主要是两被告相互推脱还款责任,于是立即电话召集三方到法院调解,开始两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承办法官便适时与两被告进行了近2个小时的法律释明后,原被告三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黄山某建筑工程公司当庭支付了23万元水泥款。

法律链接: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是指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这样,没有资质的施工个人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等法律行为,如果产生法律纠纷,将直接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民事责任。  合肥律师,合同律师

作者:庄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