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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7 阅读:1757 次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依法判决因雇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雇主在车辆保险理赔范围外承担了赔偿责任。
原告汪某等系乘客朗某的亲属,朗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朗某所乘之车辆驾驶员葛某(亦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受雇于袁某。该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葛某生前受雇于袁某,其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袁某承担,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安徽,合肥 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黄芸 查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