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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30 阅读:2014 次
“现在的商家真是精明,想着法子地钻空子套顾客的钱,真是让人窝心啊!”10月27日下午,家住双岗附近的王小姐给社区记者打来电话倾诉自己最近遇到的郁闷事。
原来当天是王小姐同事的生日,吃完饭后一行人约好去市中心的某娱乐场所K歌,前台的服务生告诉王小姐,花10元钱办理一张会员卡,即可获赠一本会员手册,享受很多优惠活动。王小姐翻开手册看到里面的优惠包括生日当天买两个小时尽情欢唱到底,每个月份还有主题宣传月活动等。心想着反正花的钱也不多,王小姐就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会员卡,付了两个小时的钱,服务生又主动帮忙撕下一张生日送果盘的优惠券和10月份宣传月赠送爆米花的优惠活动。“我仔细翻了下会员手册,发现10月份的时候有一张抵包厢费30元的优惠券,付款的时候我就撕下优惠券给服务员,但是却遭到了他们的拒绝。”王小姐气愤地告诉记者,他们说公司有规定各项优惠券不能同时使用。“那为什么还送给我们果盘和爆米花呢?我问了经理,结果他们又说包厢的优惠券和超市的优惠券不能同时使用,这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公司有最终解释权。”王小姐仔细查看了会员手册,果然在一个小角落里看到了一段话,“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
和王小姐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家住贺小郢附近的张强先生。张先生的家门口开了一家快餐店,开业那天现金券打七折,于是张先生买了好多现金券,没想到开业后没几天,好好的现金券便不能用了,“突然有一天店里贴了张通知,说现金券只能使用一半,饭钱的另一半需要现金支付,我很生气跑过去找老板,结果老板说规则是他们定的,他们享有最终解释权,真是把人搞崩溃了。”
■律师说法
合肥市司法局148法律咨询中心的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06年10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都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显然,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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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