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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9 阅读:3464 次
项目 |
标准 |
法律或事实依据 |
1、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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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住院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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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
3、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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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4、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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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社秘【2004】299号 |
《条例》第三十条 |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时间以《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为准。超过目录期限的要以鉴定为依据) |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
7、评残后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40%、或30%(依次为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标准) |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8、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
6或8或10或12或14或16或18或20或22或24个月的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本人工资(依次为十级到一级的标准) |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
9、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
4或6或8或10或15或20个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年度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次为十级到5五级的标准) |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
10、一次性就业补助费 |
5或10或15或20或30或35个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年度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次为十级到五级的标准) |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1、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60%或70%或75%或80%或85%或90%((依次为六级到一级的标准) |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
12、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条例》第三十七条 |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条例》第三十七条 |
14、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条例》第三十七条 |
15、外地治疗交通费、食宿费 |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16、鉴定交通费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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