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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工会可发整改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0-9-26   阅读:185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记者昨天下午获悉,《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使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更清晰,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组织者,依法承担推进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实施的任务。

《条例》赋予工会新的手段和资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的,可以给企业发出整改意见书,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据了解,浙江省目前工会组织覆盖面和会员规模不断扩大,全省现有基层工会11万家,会员1300多万,平均每年增加会员数100万。(作者 吴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