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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律和司法实践高峰论坛发言摘录

发布时间:2010-9-22   阅读:192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判实践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夏君丽
  在审理商标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将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审查判决的考虑因素并作区别对待,因为商标的真正价值源于其使用,保护通过实际使用建立的市场声誉是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同时,由于在不同审查程序和阶段,诉争商标的使用状态不同,因此在相关救济程序中考虑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亦是符合救济程序特点和实际的。
  对未大量使用的诉争商标,包括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已核准但未投入使用的商标。使用时间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也不排除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尤其是处于异议期间的商标。对于这些均需把握好对政策导向的适用,做到“既严格适用,又能动司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的不予商标注册的兜底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该条款无法适用时,《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可予以适用。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或者既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又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也可以适用《意见》第三条。

商标别称的利益归属与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 汪泽
  商标别称是指正式商标名称以外的名称,其出现一般基于商标所有人的意思,也可能非基于商标所有人意思的形式。
  以“广本”案为例,商评委在裁判时,认为“广本”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广州本田”,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田”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与该案基本相同的案件还有“索爱”商标案等。

“索爱”案生效判决的裁判逻辑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被抢注的商标应当由被抢注者自己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而该案中,主张被抢注者自己并未使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使用并非主张被抢注者所为,亦非基于其意思表示。特别是主张被抢注者不承认“索爱”是其简称,因此抢注主张不成立。但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抢注不仅包括抢注相同商标,也包括抢注近似商标,“索爱”和“索尼爱立信”构成了近似商标。
  商标的财产利益是附着其上的信誉,保护商标即是保护信誉,保护标记和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商标别称的财产利益来源是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而非公众的使用,而且公众的使用将其与商标所有人相联系,自应归商标所有人享有。否则,受损害的不仅是商标所有人,还包括公众因误导受损。至于商标别称的保护法条选择,如果是注册商标的别称,可以适用于商标法第二十八规定,如果是未注册商标的别称,则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与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王艳芳
  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主要遵循被动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以及按需认定原则,其中按需认定是指根据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性而进行认定。
  此外,驰名商标认定时,需要考虑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等6方面的因素。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钟鸣
  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资料可以作为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而驰名的主张与证据方面,驰名商标注册人往往会在多个类别甚至是全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标志的商标,但其驰名的仅为某一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驰名商标保护的主张也往往和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主张同时提出。在寻求特殊保护时,主张驰名的商标与主张类似、近似的商标一般属于不同类别,这就会出现驰名商标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有较高知名度,而主张类似、近似的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基本没有知名度甚至没有使用,导致当事人往往将主张驰名的商标和主张类似、近似的商标混同,结果其驰名的主张未能被支持。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芮松艳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中前者又分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和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保护。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认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考虑因素有“混淆、淡化”,不过鉴于“按需认定”的原则,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混淆的情形,通常并不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需确定保护范围,即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哪些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以相关公众的范围作为判决依据,在先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范围是否涵盖了在后商标相关公众的全部或大部分范围,如是,则可以延伸到该在后商标的类别。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关于驰名商标审理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杨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交叉联系。这些证据不是缺一不可的,需要根据拟认定驰名商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认定因素。不论考虑哪些因素,只要足以证明拟认定的商标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应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长期使用”需要规定一个确定的持续时间。
  对于商标注册异议或者评审程序中的商标争议,应当以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作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或者被控企业名称注册时,作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时间点。
  在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中商品与服务的类似判定与驰名商标认定、跨类保护的问题上,首先需明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与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其次,要清楚商品与服务构成类似与混淆关系。

驰名商标保护的新动向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黄晖
  对于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行为,应给予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以“好太太”案为例,中山好太太公司在好太太公司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已经驰名的情况下,将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好太太”文字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其生产相关商品上突出使用“好太太”文字。中山好太太公司还将“好太太”文字在其电器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营销资料、企业网站上突出使用,而且中山好太太公司与好太太公司同处广东地区。鉴此,该案原审法院认定中山好太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并无不当。
  再者是对于驰名商标的强化保护。以“嘉裕长城”为例,该案讼争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和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均系由文字和图形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其整体外观具有一定的区别。“嘉裕长城及图”文字部分虽含有“嘉裕”二字,但因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具有的驰名度和显著性,足以使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将使用含有“长城”文字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中粮公司的“长城牌”葡萄酒产品相混淆,至少容易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应给予“长城牌”注册商标强化保护。
  互联网商标侵权的司法保护
  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周云川

  目前,常见的互联网商标侵权的形式有:在自己网站中使用他人商标、将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使用、将他人商标设置为网页源代码元标记的关键词、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字参与竞价排名或作为搜索引擎的广告语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产品。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商标权人对商标标志不享有绝对的垄断权,其享有的是仅限于“阻止他人在商业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此外,在侵权认定中还应考虑混淆可能性、商品或服务关系。
  在现今的互联网侵权案件中,仅有初始混淆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考虑以下几点:被使用商标的知名度、使用者所从事的商业领域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合理理由或主观恶意。
  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冯刚
  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性质相对于关键词竞价排名客户而言具有附随性的特点,即如果后者构成侵犯商标权,则前者也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果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前者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侵权归责原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判断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这里涉及“技术中立”原则。
  目前,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定经营模式主要是用于侵权用途的,且对此是明知的,则均应认定其不能进入“避风港”,而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的特定经营模式虽可以用于侵权用途,但同样也可以正常地用于非侵权用途,即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应当依据技术中立原则进入“避风港”,从而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域名的注册、使用与侵犯商标权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周丽婷
  域名具有两种属性,其功能也不尽相同。自然属性强调的是技术功能: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而在法律层面的法律属性中,注重其识别功能:指域名注册、使用人在互联网上彰显自己的标志,域名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性质。
  域名纠纷按照性质区分主要有如下几类:权利冲突型、核准注册型、域名合同纠纷。
  因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并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内容,所以,对于争议域名已经被提起投诉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尚未做出裁决的案件,域名持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对于仅有域名注册行为,而未将域名投入实际使用的,因该行为并未使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不构成商标意义上对标识的使用,一般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但可考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打击假冒行动中的司法实践和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殷少平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与授权确权案件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不同。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以“红河红”商标侵权案为例,在该案中,“红河”商标持有人始终未能提交其持续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商品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商标信誉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红河红”商标与“红河”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及二者的显著性程度和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最终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宋健
  使用的正当合理、过错、公平、诚实信用、混淆等5方面是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的。以“自由鸟”案为例,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权人广东自由鸟公司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认定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及其前身新浦区自由鸟服饰店已经使用十多年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会给连云港自由鸟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其已经累积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这对连云港自由鸟公司明显不公平。最终法院认定连云港自由鸟公司使用“自由鸟”字号的行为是一种字号的善意使用行为,在客观上不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连云港自由鸟公司并没有侵犯涉案“自由鸟”的商标专用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 李群英
  我国海关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品商标,不保护服务商标,不涉及运输工具和容器。目前,海关在执法行动中主要有以下难点,包括平行进口是否侵权、“平行出口”(他人购买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后出口境外)是否侵权、定牌加工中的疑难问题(境内境外商标权人不同时接受境外委托加工出口是否构成侵权)、商标宽展期间的权利状态、商标被撤销后行政诉讼期间的法律状态(商评委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在行政诉讼时效内或者在诉讼期间是否生效)等。
  ABB(中国)有限公司 刘群
  企业打假需要更复杂的调查、更多的投资、更长的周期,同时企业间的相互协作也很重要。ABB公司经常会在打假现场发现多个品牌的假货,这样的市场信息经常对多个品牌有用,如果企业间展开良好合作将会对打击假冒行为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在这方面,高尔夫球行业工作组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先例,而ABB、西门子、施耐得等品牌将在电力传输领域开展合作打假。
  中外企业商标司法保护的实践和探索
  在中国商标保护的现状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北京代表处 谷山稔男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日本企业在华遭受假冒和商标侵权,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打击假冒和侵权方面有着自己独到的方式。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中国北京、上海、广东设立了分会,共拥有200余家会员。这些分会分别和海外团体、QBPC及欧美工商会合作,及时交换信息和意见,并且和中国政府机关保持联系,提出建议。
  此外,日本贸易振兴机构还以行政执法机构为对象召开说明会,介绍真假品鉴别方法及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多年来,已先后在北京、四川、山东、江苏、广东等省市组织召开了真假鉴定说明会。
  洽洽商标维权之路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会芬
  洽洽公司向来重视品牌培育。2002年2月8日,“洽洽”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至2008年,“洽洽”连续排名“全国坚果炒货食品十大著名品牌”之首。目前,洽洽公司已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864件,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印尼、英国、法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提交了218件注册商标申请。
  洽洽公司在遭遇到侵权后,会主动进行市场监督,发现有假冒或仿冒产品,第一时间通知当地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打假行动,肃清市场。
  洽洽公司注册商标还在德国遭遇到抢注,目前公司正在德国进行维权以夺回商标,具体案件已于8月31日在德国一审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利致力多品牌建设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许旭
  吉利一直以来致力于多品牌战略建设。旗下的全球鹰、英伦、帝豪等品牌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档次的消费者打造不同的品牌定位。
  在商标管理方面,吉利公司有着一套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包括新标申请、障碍处理、商标续展、系统梳理等,力求在多个方面完善企业商标管理和品牌打造。
  目前,吉利汽车在国内共申请注册了1073件商标,海外注册商标1883件。
  小肥羊商标保护之路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漆小辉
  小肥羊公司十分注重商标保护工作。1999年8月8日,“小肥羊”刚刚诞生于包头后不久,就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11年时间里,公司先后在40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大约100多件商标,同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30余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小肥羊”商标。
  多年来,小肥羊公司在各级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支持下,商标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此外,小肥羊公司设有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负责商标注册和监控工作。同时设有专门团队负责打假维权,实行网络化管理,在全国编织了一张完善的打假维权网络。8年以来共计查处假冒侵权案件200余件,维护了“小肥羊”的商标权。(本版内容由本报记者杨强、张娣根据嘉宾讲稿及会议现场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