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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21 阅读:1627 次
中秋连休三天,国庆再休七天,有人戏称此为“史上最复杂休假”。长假加班,工资怎么算?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算法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从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为国庆借调的上班日。中秋节假期为9月22日、23日、24日,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据介绍,“两节”的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例如,如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1日加班,由于当天属于法定假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由于当天属于休息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索要加班费时限一年
加班费何时发放?据介绍,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记者 白天亮)
加班费,不能停留在纸上
每年国庆节前,互联网上,同事之间都会相互关切地问“会有加班费吗?”“加班费有多少?”今年依旧如此。
法定节假日获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在整体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劳动者要维权,往往意味着丢“饭碗”的风险。在法制建设亟须加强的环境中,劳动者要维权,很有可能耗时耗力却得不偿失。与此相对应,用工单位侵权的后果却不过是被判补发加班费,再加点罚金。博弈成本的严重失衡,让许多劳动者放弃了对于权利的争取。
因此,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博弈的天平上,需要政府乃至社会各界对这种失衡作出矫正,通过“倾斜保护”,让劳动者挺起腰杆,工作得更有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在“加班费”争议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一项进步。
从目前来看,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在立法层面为劳动者打造出一个便捷高效的维权平台。其次,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监管,不再让新《劳动法》停留在“执行难”,加大违法用工成本,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定劳动标准。第三,发挥工会作用,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最坚强的后盾。
加班费不仅仅是一笔明白账,对更多的劳动者来说,更希望这项“写在纸上的权利”,能够看在眼里,拿到手上,甜上心头。(吴燕)
来源: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