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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 保证人只得买单

发布时间:2010-8-7   阅读:205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一起原告只起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案依法进行了调解,保证人承诺在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

2009年8月,李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在一个月内还清,利息按2分计算。陈某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遂找到张某,张碍于情面,在李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担保。到期后,李某人间蒸发。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就保证方式没有作出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义务履行还款责任。经过法院审判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在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作者:梁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