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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8-6 阅读:2114 次
安徽法院网讯 因在公路上堆放水泥楼板致人死亡,死者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堆放者予以赔偿。近日,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堆放者刘明江赔偿死者亲属25446.3元。
被告刘明江在泗县徐贺街西经营水泥构件厂,由于经营场地有限,便把生产的楼板堆放在老山到徐贺的县道边。2010年1月22日,杨维元无证驾驶摩托车沿环乡路自西向东朝徐贺街行使至街西三叉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没有靠右行使,撞在刘明江堆放在路北侧的水泥楼板上,不幸身亡。杨维元的妻子及三个子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明江在公路上堆放水泥楼板是违法行为,杨维元驾驶摩托车撞在水泥楼板死亡,与刘明江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维元无证驾驶、车速过快、没有靠右行使,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明江对其在公路上违法堆放水泥楼板的行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