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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22 阅读:2692 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你公司应当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则你公司可以避免发包人长期拖延不办理结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