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纠纷 > 详细信息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是否会导致财产性质发生变化。

发布时间:2010-7-22   阅读:233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形态变化,变形后的财产仍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

如双方对此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如双方无书面约定,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有证据表明变形后的财产混同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应将变形后的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分割该变形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个人财产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