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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能否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2010-7-21   阅读:235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