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备用|在线咨询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侵权损害赔偿 > 详细信息
发布时间:2010-7-20 阅读:2728 次
如果该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