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备用|在线咨询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纠纷 > 详细信息
发布时间:2010-7-18 阅读:2447 次
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其中“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