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建筑与房地产 > 详细信息

预订单中的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0-7-8   阅读:264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房地产销售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常在销售房子时定金与订金分不清楚,我在给顾问单位审核预订单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此针对预订单中的定金和订金的作一比较,供房地产销售单位参考。

房产销售商在销售时有较多的往往不是当天订立合同,而是当天先订立预订单,订立预订单时收取一定的款项作为订立合同的保证,所以该款项应是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正常约定是房子几幢几号,面积多少,单价多少,订立合同的时间,款项交付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称作定金。所以交付定金一方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有些开发商没有作认真的思考,喜欢按自己的习惯称作订金,而对订金的具体处理也没有作明确的约定说明,所以当购房者违约时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金如在表述上没有定金的性质在合同中是作为预付款对待的,如果合同没有订立房产商应该把订金退还给购房者。

所以预订单中的定金和订金是有本质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