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0-7-8 阅读:2119 次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韩某无偿为邻居帮工受伤致残而要求被帮工人刘某、李某夫妇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案件,判决被帮工人刘某、李某赔偿帮工人韩某经济损失10.7万余元。
2003年年初,被告刘某、李某夫妇准备建房。1月17日,被告为建房地基准备石料时,请韩某无偿帮工。韩某在砸石头时,飞溅的石子将左眼打伤。当日,二被告陪同韩某前往解放军总医院住院诊治。后韩某又数次在该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已全部由被告支付。后韩某为治伤自行花医疗费、角材费、住院费、做左眼球摘除及义眼台植入手术费共计1.7万余元。2004年8月,北京同仁医院出具诊断书:韩某手术后休息四周,义眼佩戴无不适,半年后订做,费用3000元,以后每四年换一次。11月2日,韩某交鉴定费500元,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韩某的伤残程度为7级(伤残率40%)。故韩某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住院、摘除眼球、误工、伤残、精神损失、残疾补助器具等费用共计12.3万余元。
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在帮工活动中左眼受伤,因治伤带来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刘某、李某负担。韩某要求二人赔偿医疗、住院及角材、左眼球摘除及义眼台植入手术、残疾赔偿、住院伙食补助、鉴定、交通、误工、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