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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

发布时间:2010-7-8   阅读:2237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

7)其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