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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8 阅读:2210 次
工商标字[2003]第99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工商标[2003]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
闽工商标[2003]15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局近日收到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可否没收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的请示》(榕工商商[2003]147号)。福建省晋安市工商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在现场查封一批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制造工具、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商标标识,因《商标法》对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商标标识的处理未明确规定,特请示我局。我局认为:在现场查封的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商标标识属半成品,应视为侵权商品,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销毁;在现场外查封的怀疑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未附着侵权商标标识的,不宜一概视为侵权商品,但侵权商标标识应视为侵权商品予以没收、销毁。
妥否,请批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