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详细信息

喜讯,我所周闻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死刑复核案!

发布时间:2010-3-28   阅读:203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X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复核一案

一审、二审情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8日以(2008)淮刑初字第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毕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皖刑终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刑。

二审裁定后,毕某的亲属委托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闻作为毕某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周闻律师接受案件后,阅卷后认为毕某所犯故意杀人罪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其辩护要点如下:

1、因同案犯钱某的父母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毕某是受同案犯钱某的纠集去报复被害人,犯意是由同案犯钱某提出。

2、犯罪工具也是同案犯钱某要求他人准备,然后分配给毕某等人,毕某事先没有准备犯罪工具的故意。

3、毕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

被高人毕某被纠集报复他人,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并罚。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毕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系在他人纠集下作案,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毕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注:摘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四复23744126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