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0-1-4 阅读:1979 次
法制网北京1月3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分析说,按照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起诉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政行为,还可以起诉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另外解释增加了两种新的诉讼类型:补偿诉讼和查阅权诉讼。这些内容都明确无误地传达出要求行政审判增强诉权保护力度的信号。
“解释之所以在被告怠于举证时给予第三人补充证据的机会;之所以设定新旧法选择适用的例外情形;之所以在不予许可决定违法时有条件地授权法院判断原告是否符合许可申请条件,并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决定规定方向;之所以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赔偿问题;之所以明确行政补偿标准,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把权利的司法救济尽可能地做到位。”江必新说。
解释优先选择当前审判实践亟待解决的重点,主要解决9个问题: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被告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问题;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