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讯:本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7期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70号
【裁判要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判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关于执行标的的民事权利(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含的价值判断以及立法目的进行探寻与分析,并结合不同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瑕疵状态的过错大小,与执行标的交易相关的权利行使状况、交易履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执行标的对于相关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与秩序追求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
【实务要点】
不应完全拘泥于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或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即使不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内的,亦未必不能优先受偿。要运用发散思维,从其他部门法中寻找突破口,如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为企业法人,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劳动者A因被执行人欠付工伤赔偿款50万元申请强制执,与其他在先保全的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此时劳动者A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部分第28条规定,主张工伤赔偿款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也作出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