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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法院通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小案件彰显大价值

发布时间:2020-6-23   阅读:146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导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6月9日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涵盖民事、商事、刑事等类别的10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诚实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诉讼等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了解,自2019年3月起,该院就启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审判工作”系列活动,在全院范围内甄选24个优秀审判、执行团队,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团队”,倡导审判人员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实践,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的案件。

  伪造简历被解约无权获偿

  自称做过客户总监的鲜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发现鲜某的工作经历是伪造的,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鲜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遂诉至法院。

  甲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鲜某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情形,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招录时,明确将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伪造个人信息列为公司录用条件。鲜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曾在乙公司担任客户总监职务,而乙公司则证明鲜某没有在该公司有过任职经历。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自认其在乙公司的工作经历是编造的。综上,法院认为鲜某伪造简历的行为与甲公司录用条件不符,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同时,鲜某签字确认的《员工入职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在入职时提供的工作经历真实、准确、有效。一经核实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公司有权即时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对鲜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核心价值

  诚实守信 职业道德

  劳动者伪造简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亦剥夺了其他劳动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使用工单位未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劳动者,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发展。

  本案通过不支持伪造简历者经济补偿金请求的方式,对失信求职者施加不利后果,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同时,本案对用工单位解除伪造简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保护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营造风清气正的用工氛围和安定有序的营商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违法“薅羊毛”恐担刑责

  通过网络刷单“薅羊毛”,既能赚到钱也不违法吗?

  2019年1月,赵某在淘宝刷单群得知,中国银联旗下移动支付端“云闪付”APP可通过每日登录、与群内“上家”进行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得平台的返现红包,并可直接在平台内消费或提现。

  于是,赵某通过购买他人“云闪付”APP账号,包括账号密码、实名注册人的银行卡号码、注册人姓名以及手机号等信息,以“云闪付”APP账号所捆绑的银行卡持卡人名义,通过与“上家”支付交易、每日登录等方式获取“红包”获利。因赵某同时使用多部手机刷单,其住处频繁的手机信号引起了警方注意。2019年4月26日,赵某被抓获,警方在其住处起获用于登录“云闪付”APP账号的20部手机。

  依据法律规定,故意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赵某购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使用20部手机登录刷单具有一定规模;与“上家”配合操控他人账号虚构交易,形成了分工配合的利益链条。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赵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随案移送手机20部,均依法予以处理。

  ■核心价值

  网络秩序 信息安全

  随着网络支付平台的日益兴盛,刷单套现行为逐渐衍生出一条分工配合的产业链条,由上游人员收集程序漏洞、优惠信息和账号资料,通过微信“福利”群,组织“羊毛客”收购账号和虚假交易后,以获取优惠券、红包等方式牟取利益。网络刷单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营规则,扰乱网络经营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电子支付平台的经营成本,妨害电子商务的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门规制,故法院以网络刷单过程中收买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为突破口,对其定罪处罚,是对网络刷单违法行为进行司法治理的有益探索,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信息、利用网络平台“薅羊毛”等新型犯罪,对于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及金融账户安全,保障互联网支付平台和电子商务环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买卖“京牌”合同无效

  因小客车摇不上号,原某索性从赵某手里买了一辆“抵押车”,他们这单生意合法吗?双方先是签订了一份《购车(背户、二手)合同》,约定赵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及该车“京牌”使用权卖给原某。赵某告知原某,车辆已抵押给他人,不可办理过户登记。原某还是向赵某支付了车款18万元,赵某将车辆交付给原某。2018年8月,原某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经查,涉案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原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赵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并要求返还18万元。

  赵某则不同意返还,称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以后与车辆有关的纠纷或车辆违法事件一律由原某承担,与赵某无关”。原某知道车辆存在抵押等情况,其购买行为视为其愿意承担该车辆可能出现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原某与赵某签订的《购车(背户、二手)合同》名为购车,实为对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的买卖,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原某明知自身无购车指标、涉案车辆系抵押车辆的情形下,仍与赵某签订购车合同,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原某与赵某签订的《购车(背户、二手)合同》无效,赵某退还原某16万元。

  ■核心价值

  公共利益 遵纪守法

  由于京牌小客车车牌中签难度高,导致“车牌”成为了热门交易对象,从卖方到中介再到买方,形成了一条灰色交易产业链。一方面,“车牌”买卖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对合同订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某明知车牌不可买卖且涉案车辆系抵押物,仍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显然具有过错,其购车款当然不能完全返还。本案对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行为从法律上作出否定评价,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遵纪守法,不以一己私利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从公正原则出发,依据双方各自过错对合同无效的结果作出裁决,让有过错的每一方都承担相应的责任,树立正确行为准则,引导,引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交易秩序。

  大学生宾馆坠亡自担责

  2017年9月22日中午,某高校本科生闫某向辅导员发微信请假,前往校外某宾馆入住,半小时后,从客房窗户坠亡。公安机关对闫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关于闫某坠楼的原因,其父母、所在大学、入住宾馆均称不知道。其父母称闫某精神状态正常,未留遗言,认为闫某所在大学、宾馆均存在管理过失的过错责任,应当对闫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在校外死亡,离校前曾向辅导员请假,其请假时长未超过合理期间,亦未告知辅导员其要离校,辅导员按照学校规定予以准假并无不妥。此外,没有证据显示闫某在校期间有特别异常的表现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因此,大学已经对闫某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就宾馆而言,宾馆审查闫某身份证件符合条件后为其办理入住;在发现闫某坠楼后,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经查,宾馆自身不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尽到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义务。综上,闫某所在大学和宾馆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闫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某宾馆和某大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价值

  珍惜生命 合理边界

  在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案件中,社会大众很容易认为管理人理应承担责任,忽视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兜底条款。本案中,午休期间,死者请假后于校外自杀,平时并无异样不需学校的额外监护,宾馆核实死者系成年人后为其办理入住,自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死者自杀后及时报警,因此学校和宾馆都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在审判中明确,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准确界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对于在全社会弘扬积极健康、珍爱生命的价值观具有一定意义。同时,该案也提示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勇于承担责任;提示广大高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好地完成其应尽的社会使命;提示广大父母应更重视家庭环境及教育的作用,误将学校作为“托管所”。

  ■记者观察

  以公正裁判传递法治正能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凝聚中国力量的思想道德基础。

  近年来,丰台法院着力实施“333”工程,从夯实思想、主体和规则三个基础入手,立足审执工作、司法责任、服务大局三大阵地,培育法院文化、司法后备力量和社会风尚三个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构建起“热点提示—立案甄别—审执挖掘—成果转化—考核激励”于一体的典型案例培育链条,并以24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为依托,多维度开展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创新了工作方式,积累了先进经验。

  据了解,2019年3月,该院就启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审判工作”系列活动,并制定《丰台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审判案例工作的实施意见》,倡导审判人员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实践,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的案件。

  活动开展以来,丰台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在思想基础层面,通过邀请专家讲授、模范法官示范宣讲等形式,培育干警的职业精神和法治信仰,强化干警对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认同,在实现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推动核心价值观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在审判实践方面,以核心价值观推动诉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战略、“疏整促”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举办优秀裁判文书展,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风尚;在法治文化方面,加强法院内部环境的文化塑造,以院校共建、示范宣讲为抓手,营造立足岗位、服务实践的良好氛围。

  “2019年8月,我们发布了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案例,其中‘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明确了‘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的裁判规则,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这次我们选取了近期审结的10个案例,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希望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林云介绍说。

  记者还了解到,下一步,丰台法院将不断完善示范案例工作机制,深挖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通过公开宣判、以案释法、主题宣讲、新闻发布等形式,将热点案件通报变成传递司法正能量的“法治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