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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4-28 阅读:1388 次
合肥高新法院2010年1月开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011年5月,成为全省首家试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基层法院。试行以来,该院坚持服务大局,强化使命担当,力争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进程中取得新的成绩,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
该院试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案件受理数量逐年增长,8年多时间内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共4143件。2017年,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创新高,新收979件,环比增长四分之一,旧存161件,审结980件,结案率达85.96%。审理了“永和豆浆”侵害商标权纠纷、王灵均诉史培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宋德强诉供水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傅雷家书”不正当竞争纠纷、“康师傅”侵害商标权、销售假冒“西门子”开关、插座案等审理难度、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该院民三庭法官个人和集体先后荣获全省法院优秀庭审、全省法院办案标兵、全省法院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2014年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一等功。2017年组建由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负责该法官承办的所有案件从庭前送达、开庭到庭后裁判文书制作、宣判、归档的全部工作。该团队去年共审结案件703件,并审结了销售假冒“特百惠”、“西门子”商标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其中“西门子”案入选2017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今年将进一步探索审判团队之间的协作优化,切实发挥提质增效的作用。
二、改革创新
1、推进知产“三合一”工作机制。一是定期邀请高新检察院、相关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统一公检法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认识;二是编制量刑参考意见,促进量刑规范化。民三庭已完成《知识产权侵害商标权量刑参考意见》初稿,并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适用;三是做好刑民衔接,在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也使用刑事案件中掌握的证据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从而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综合质效。
2、进一步探索繁简分流。面对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该院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方法,提高审判实效,逐步建立起较成熟的审判模式。今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43件,通过细分案件类型,建立商标侵权串案首案普通程序审、后续案件简易程序审,新类型案件普通程序审、常见类型案件简易程序审,案情复杂的案件普通程序审,案情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审的审判模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到总量的一半以上。在此基础上,针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特性,简易程序审理的符合条件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格式化,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则说理详尽。简易程序试行集中开庭制度,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通过优化审判流程管理提升庭审质效,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3、创新庭审方式,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今年该院首次利用远程开庭系统审理一起涉外侵害翻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实现中国和瑞士远程视频庭审,通过信息化手段切实为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不仅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将智慧法院建设向实体化深入推进。
4、坚持划片、集中、直接的送达方式,提高一次送达成功率。进一步探索集中外出送达方式,按照“集中送、统一送、专人送、就近送、高效送”的思路,借助送达中心小组为中转站,分配送达任务,划片区组织送达,再集中统一办理,同时立案庭、车队给予支持,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建临时的外出送达团队,提前规划好路线,互助互督送达过程,减少重复外出次数,确保有效完成“直通式、一体化”送达。当年9月份完成外出有效送达数量为386件,为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1、刑事案件网络犯罪增多,涉案金额显著增长,审理难度加大。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取证难度大,存在刷单等多种情况,造成实际销售金额认定困难。对于证据收集,缺乏统一可操作的规定,导致个案审理中经常出现关键证据需进一步调取,甚至出现同一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已经两次退查,到了审判阶段又再次退回补交侦查的情形,办案周期拉长,办案质效也受到影响。2017年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万的案件有5起,超过百万的案件亦有2起,使得案件审理程序繁杂,工作量大,而每年上半年行政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双打行动,导致下半年刑事案件收案集中,也给年底结案带来较大压力。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物证处理不规范、取证不完整清晰等问题突出。其中在查处涉及假酒等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物品的真伪进行鉴别。审判实践中,由于相关商品特别是知名商品的防伪标准和技术指标一般由权利人自己掌握,在缺乏权利人指引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形下,专业鉴定机构也往往无法做出鉴定意见,因此侦查机关通常直接将权利人制作的鉴别意见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院,而权利人可能出于多种考虑,其出具的意见过于简单,而这往往又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此外,由于管辖覆盖全市11个区县,目前未对犯罪嫌疑人集中关押,在共同犯罪的案件处理中,在送达、提审、宣判、执行等过程中,需要大量时间来往各县区看守所,无形中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此外,知产刑事案件由于集中管辖的特性,无法与各县区分局一一对接,比如一起案件中,该院下发逮捕令后,某分局因为涉及抓捕后体检费用的问题,迟迟不予执行,后经过多方协调方解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送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新法院地处西南一隅,而管辖全市11个区县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出送达地理跨度大导致的送达工作异常繁重;二是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录入不完整,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悬挂等情况频发,导致无法定位被送达主体;三是邮寄送达不规范,如要求本人签收的邮件,让他人签收,并且不注明任何关系,或是将邮件投送到快递代收点,给后续送达工作造成障碍;四是《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如诉前调解中当事人确定的地址,是否可以视为一年内进行其它诉讼中确认的地址,或是一年内民事活动经常使用的地址?第八、第九条的适用以当事人规避送达为前提,但存在到村镇上门送达村委会工作人员不配合,电话号码不能确定是否是当事人本人持有等原因,对是否规避送达难以确定;五是公安部门内部新规,查询户籍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增加了送达难度;六是部分金融系统、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对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证据不认可,仍须法院上门调取证据;七是委托送达耗时长、回复率低。
4、管辖移送多、异议多。一是法院在管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上有差异,如各地法院在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时,对于该条是只适用于信息网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两种类型案件的管辖,还是只要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都适用,意见不一致;二是其他法院对于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定性不清的情况,尤其是经销代理合同易于特许经营合同混淆,往往将不是上述案由的案件移送至该院,而当事人的住所也不在该院辖区内,给法院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都造成困扰。三是部分当事人明知知产案件由高新法院集中管辖,仍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将管辖权异议和上诉做为拖延诉讼的手段,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5、技术合同事实认定难。专业技术问题,即便双方技术人员到场演示、质证,也多各执一词,对于关键技术问题,因为不配备技术调查官,法官客观上不可能了解全部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关键技术问题在认定和判断上存在困难。
6、惩罚性赔偿判罚尺度难以掌握。一是囿于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侵权人获利或是己方损失,及案件数量庞大,法院无力主动调查等客观原因,目前多适用法定赔偿。二是“恶意侵权”认定存在困难,多次、重复侵权的恶意容易认定,但明知侵权而不承认、明知侵权而侵权等,是否可以认定为恶意存在争议。
7、案件难度增强,业务能力、队伍建设急需加强。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作为三大独立的诉讼体系,三种类型案件分别适用优势证据原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这三种不同的证明标准,法官需要深刻理解不同制度设置的内涵,才能正确完成不用诉讼案件审理思路的转换和协调,处理好各种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这种审判经验和技能的逐步积淀,客观上无法伴随各种审判模式的转换一蹴而就,仍需进一步提升,而目前尚未接受过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的培训。另外知识产权合同类、商业秘密案件等方面还在不断发展中,出台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规,民三庭一方面积极组织学习,提高业务审判能力,一方面需参加系统培训,提升理论素质。
8、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实践中,未归入该院专属管辖。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统归一个审判庭审理的方式,更有助于权利救济诉求的实现。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自认为行政机关的一些程序存有瑕疵,甚至表示无法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通常在调查取证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从行政和司法的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加强说法教育,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维权效果,也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而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新问题,法院也能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函。
四、建议与展望
1、设置引领“三合一”的规范性机制。公安机关所做的价格鉴定、工商部门收缴物品的存放及真伪鉴定问题都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控辩双方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所在,如果能够做好知识产权案件在不同办理环节中具体事项的前后程序衔接,出台统一指导各相关行政、司法部门衔接配合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势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三合一”模式的优势,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2、通过设立送达窗口、引入第三方驻点、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完成送达事务。建设“集约送达平台”手机、整合、汇总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形成全省的送达地址信息库,逐步实现共享,为充分发挥《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的作用夯实数据基础,加强与基层组织和邮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3、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例如将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诉状及主要证据,扫描后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上诉,节约案件审理时间成本。
4、成立专家库。若基层法院中直接设置技术辅助法官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按照设置技术辅助法官的理念开展一些外围工作,例如建立技术咨询专家库,最大限度地涵盖各个技术领域,分门别类地将当地各领域的权威专家资料录入数据库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形成固定的专家陪审合议庭为阶段性目标。
5、从上级法院层面,统一目前不同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合同类部分案件的,案件性质、管辖范围认识不清的问题。
5、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集中关押,缩短送达、提审、宣判、执行周期,提升审判质效。
6、加强培训,提升法官业务能力。加强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及知识产权合同类、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