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讯:◎ 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公众意见未予采纳的须说明理由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出台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对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时限和反馈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自发布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止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采纳。
办法规定,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后的30日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向公众或特定建议人反馈。对于公众意见,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其门户网站统一回复,回复内容应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的整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对于代表特定群体利益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且注明联系方式的,省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个别答复特定建议人。必要时,邀请特定建议人到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场所或到特定建议人处所,当面向其反馈意见。(记者 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