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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二审 4大庭审争议焦点待解

发布时间:2016-7-1   阅读:143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来源: 法制网  
 
6月21日,因不服2.6亿天价罚款,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广东省高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年举报快播的腾讯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2.6亿罚单是侵权处罚之最
  
据悉,在国务院去年召开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洋称:“深圳查处的快播侵权案,开出罚单2.6亿,是全国查处侵权假冒处罚之最,真正做到了让违法分子倾家荡产。”
 
事实上,2.6亿元罚款金额也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关于侵权知识产权最大的一笔罚单。
 
该案缘于著作权问题。2014年3月17日,腾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称,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快播移动端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作品。腾讯拥有这24部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采购价格高达4.3亿元。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快播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认定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决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快播向广东省版权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受到行政处罚后,快播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此后,快播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1月,深圳中院一审驳回快播诉讼请求,快播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四大庭审争议焦点待解
 
记者注意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查处涉案事、执法的行政程序是否违法、快播公司侵害腾讯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损害公众利益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的数额及依据是否合理成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快播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主体错误,应该由版权局来执法,并且处罚程序违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该局有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职责。“加挂牌子后,知识产权局并没有得到执法资格。直到2014年6月,都没有新的执法主体出现。因此本案的执法主体就应该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于快播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双方也进行了法庭辩论。
 
快播认为,快播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属于中立性质。侵权小网站、侵权视频与快播无关。本案只有一个投诉人,没有侵害公共利益,应该是民事侵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快播因侵权被诉的案件数量很多,且法院都已经判定侵权,构成侵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版权局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表明,快播严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
 
腾讯代理人在庭审上表示,快播是侵犯公共利益,不仅仅是腾讯一家,其侵权对象是全行业的正版版权内容,快播从未花过一分钱购买正版版权。
 
对于2.6亿元天价罚款,快播指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不合理,并涉嫌重复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腾讯公司均表示,快播存在盗版和主观故意侵权行为,且在屡次通知后仍不悔改,处罚合理,不属于“一事再罚”。至于本案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也符合相关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处罚裁量恰当。
 
专家为快播处罚案点赞
 
业内人士指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有效遏制了快播的侵权行为,保护了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互联网版权市场。对快播侵权行为的处罚是中国互联网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看来,快播处罚案是管理部门厘清自身作为公共利益保护者的角色定位,以实际执法行动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标志性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如果认为快播的盗版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腾讯、乐视、优酷土豆等权利人私人利益的侵害,就认为政府部门不应该介入,显然没有准确理解相关立法的精神,是对公共利益的错误认知,也是变相地放纵相关的违法行为人。”薛军直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教授熊琦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这次开出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正是如今最阻碍视频市场秩序形成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行为。“处罚数额的提高,是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将侵权转向授权的必要举措,可以视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标志性事件。”熊琦如是说。
 
熊琦提出,我国版权市场长期失序,正是侵权成本低导致重复侵权不断的结果。他建议,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司法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建立健全版权市场授权机制。
 
薛军指出,快播处罚案出现在深圳,并非偶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引领者,深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对自己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职能定位,可为与当为的拿捏与把握,一直有着清醒的认知,其在处罚快播案中表现出来的勇气与担当,值得点赞!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快播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
 
2014年6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听证会,快播公司、腾讯公司各自委托律师参加并陈述意见。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上述处理决定书加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专用章(011)”。快播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9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知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开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