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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号文引起信托业热议银监会料作进一步解读

发布时间:2016-4-5   阅读:121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银监会“58号文”近期出台后,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

    日前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58号文是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延续,尤其是对今年监督工作会议诸多监管政策的再强调再部署。监管层会关注58号文发布后的热点反应,或将对文件作进一步解读。

    信托公司人士表示,58号文整体表明了监管层的当前态度和想法,目的依然是在原有监管政策基础上强化实质性风险控制,尤其是传统融资类项目的刚性兑付和结构化证券投资项目杠杆比例控制。

    监管政策的延续

    3月中旬,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58号文)。时隔两年,58号文也成为银监会继2014年《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99号文)之后,再一次系统性地对风险管理进行指导。

    据了解,58号文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加强监管联动等。

    在风险领域,58号文要求,关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重点领域信用风险,要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并做好风险缓释准备。

    58号文的下发,受到处于转型发展期信托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在知悉信托行业对58号文较为关心后,相关监管层人士再次对信托企业负责人强调了两点内容:“一是,58号文是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延续,特别是今年监督工作会议诸多监管政策的再要求、再强调和再部署。二是,我们会关注58号文发布后的热点反应,必要时也可以考虑由相关处室对文件作一次解读,便于大家正确理解。”

    实际影响不大

    “从文件整体上看,主要表明了监管层当前的态度和想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强化了实质性风险控制。”南方一家信托公司研究部人士表示。

    信托公司人士表示,例如58号文强调的信托公司严格落实净资产管理制度,净资本不足时要求股东及时补足资本,加大利润留存优先补充资本,提高资本自我积累能力。

    此外,58号文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如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对此,信托公司人士称,“58号文对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现在明确了杠杆比例,但是,和去年相比,今年这块业务的整体比例做得很少,非标资金池这块清理得也差不多,所以影响不太大,只是再次强调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