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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发布时间:2016-3-21   阅读:323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2013)执他字第 26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 [ (2013)
鲁执三他字第 7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93 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 94 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
张债权的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