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讯: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受害人因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侵害,认为致其精神损害的,应当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一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在提起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国家赔偿申请时没有一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情形的,应及时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
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遵循情形法定、适当限制、个案裁量和调解优先的原则。
三、造成受害人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1、死亡;
2、重伤;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限制人身自由1个月以上;
5、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予以确定:
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2、侵权行为的场合、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机关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4、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5、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根据下列标准,并结合精神损害的其他情况,予以确定:
1、限制人身自由1个月至6个月的,赔偿数额为1000至5000元;
2、限制人身自由7个月(含不满,下同)至12个月的,赔偿数额为5000至10000元;
3、限制人身自由13个月至24个月的,赔偿数额为10000至20000元;
4、限制人身自由25个月至36个月的,赔偿数额为20000至30000元;
5、限制人身自由37个月以上的,赔偿数额为30000至50000元。
因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国家侵权行为导致死亡、重伤、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他重大精神损害的,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可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调解协议的,书面调解协议可作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与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国家赔偿金一并支付。
八、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
九、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