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5-12-29 阅读:1375 次
广受关注的“方崔骂战”昨日有了终审判决,一中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前,方舟子与崔永元因微博言论不和闹上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方崔”均构成侵权
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誉侵权在海淀法院立案。方舟子称崔永元发表的微博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审理过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发表的微博言论亦侵犯其名誉权,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为由提起反诉。该反诉由法院合并审理。
2014年7月,案件开审,双方均不同意调解。2015年6月,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方是民(方舟子本名)、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并通过媒体向对方道歉,互相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人均被判赔偿对方4.5万元。
一审判决后,崔永元、方舟子均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方舟子一方认为崔永元的微博言论全部构成侵权。方舟子的言论均有事实依据,即使用词不当也是对崔永元侵权在先的合理回击,不构成对崔永元的名誉侵权。同时,一审没有公平公正适用法律原则,判决赔偿的数额也过低。
崔永元一方则认为其所有涉案微博均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方舟子的不当言论却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未能公平地适用法律原则,且崔永元所采用的言词也都是网络用语,不会对其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崔永元的微博均不构成名誉侵权。
终审驳回双方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及原审判决对于具体侵权微博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崔永元部分微博当中使用的“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应认定构成侵权。同时其使用的侮辱性词语,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方舟子的部分微博言论,二审法院认为,其虽主张该部分言论是为回应他人不当言论,但即便如此回击亦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系”,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作为方舟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同时,方舟子的部分微博使用了“诽谤成瘾”、“疯狗”等对崔永元的恶意侮辱的词语,言论本身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因此亦应认定构成侵权。因此,双方上诉认为所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双方在上诉中均提出的原审判决在认定侵权微博时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判断微博言论的表达是否构成侵权时,言论所表述的真实意义不能专由某个词语加以确定,而应综合考虑上下文语境等多方面因素。纵观本案纠纷的背景及双方涉案微博的具体内容,原审判决对双方的侵权微博作出具体认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适当的。
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方崔骂战”始末】
“方崔骂战”始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存在的分歧。崔永元在微博表态:“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之后,方舟子发微博称:“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随后,两人通过微博开展辩论,辩论逐渐升级为骂战。
●2014年1月
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誉侵权在海淀法院立案。
●2014年7月
案件开审,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2015年6月
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方是民(方舟子本名)、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并通过媒体向对方道歉,互相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人均被判赔偿对方4.5万元。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25日
北京一中院驳回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巍)